歌手趙傳2007年控告滾石唱片侵害他《我是一隻小小鳥》等歌曲著作權,雙方達成和解獲賠400萬元,他認為和解金是「版稅」,便依「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所得稅,但國稅局認為屬「其他收入」,認定趙漏報綜合所得稅須補徵共47萬7014元。趙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此筆為「其他收入」,國稅局追稅並無不當,但計算稅額時應扣除96年度6萬5000元、97年度10萬元律師費,其餘仍須補繳,具體金額待國稅局核定,可上訴。趙傳指出,他從滾石公司所受領的400萬元,是他身為錄音著作演唱者的版稅,那筆錢的性質屬於他基於表演人及著作人身分取得的「執行業務所得」,而非「其他收入」,並依此申報所得稅,依法可扣除45%必要費用後,併入全年收入計算。法院認為,趙傳提告侵權期間,雙方已無相關著作權的授權締結契約,且這筆錢是因滾石公司在違反著作權的刑事訴訟,用來賠償趙版稅、權利金、酬勞費用等,性質上是屬「取得新財產」,國稅局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核定趙傳97年度其他所得逾92萬9226元,及98年度其他所得逾287萬5300元的補稅部分,其餘駁回。
C1B1526EC5A3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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