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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特定目的而亂告他人者,造成被告身心俱疲,而這樣的濫訴應該受到憲法保障嗎?(圖/視覺中國CFP)
在濫訴的司改議題上有兩種樣態,一種是檢察官不問證據隨便起訴、隨便上訴;一種是某些人為了達成特定意圖和目的,利用訴訟制度「亂告」他人。前一種是如何限制、監督檢察官權力過大的問題;後一種是保障人民訴訟權應該到何種程度的問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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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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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這樣嗎?如果同一原告3年內對同一被告及其父母、親友提起5波,共四十餘件刑事訴訟,目的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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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憲法不應該保障原告這種訴訟權,理由是,憲法保障權利,但不保障權利濫用。四十餘件訴訟,分開來看,每件都是憲法應該要保護的訴訟權,但是合起來看,就造成量變和質變。因為原告挾其經濟實力,委任律師以提起大量刑事訴訟的方式騷擾、侵害被告的正常生活,這些訴訟的目的不在解決兩人的糾紛,而是故意找碴,是要你天天跑法院,要你生不如死,最後就是要「告死你」!誰叫你不如我的意!面對這種蠻橫、霸道濫用訴訟權的原告,憲法還有必要保障他的訴訟權嗎?
不僅不應該保護,而且還要成立侮辱公署和公務員罪!因為原告無視於法院是維持正義的所在,他藐視法院和訴訟制度,他利用檢察官、法官達成其卑劣的目的,這根本就是在調戲、玩弄純潔的司法人員。如果,在法庭上罵檢察官「垃圾」,就要成立侮辱公務員罪,那麼,相比之下,這種濫行提告的人,他內心可有一絲一毫尊重檢察官、法官?難道他不是無時無刻都在嘲笑他們?難道他不是認為可以把他們玩弄於股掌之上,可以把他們當作洩憤、打擊的工具,才膽敢以濫訴這種方式,一次又一次「誘姦」司法嗎?
趕快警醒吧!房思琪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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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守一,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 辦公室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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