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分組會議決議未來檢察總長可為包括死刑定讞案件在內的個案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審理後更可自為裁判。法界人士認為,總長的非常上訴權,無法解決憲法爭議,若檢察總長握有釋憲權,確實可以成為法律上的另個救濟管道,不過,釋憲後有可能對被告作出不利判決。檢察總長顏大和昨天因出國無法就釋憲權一事,獲得其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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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具憲法審查聲請權,是出自澎湖地檢署資深檢察官吳巡龍的意見。他認為,目前以檢察總長非常上訴,無法解決憲法爭議,為保障人民憲法上權利,檢察總長可提出釋憲,檢察總長為聲請權人,較符合公益需求。吳巡龍認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被告不利提起非常上訴,縱使發現原判決憲法見解錯誤,非常上訴之判決效力仍不及於被告,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也決議,不得為不利被告,聲請非常上訴。法界人士認為,這已限縮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權。法界人士指出,總長有釋憲權後,確實可成為另個法律救濟管道,但因總長是基於判決違憲部分,聲請釋憲,並不受不利於被告的理由所影響,因此釋憲後有可能對被告作出不利判決。另釋憲權也包括死刑定讞案件,有資深檢察官認為,這恐怕不適宜,因為死刑犯執行與否,是須經法務部審核後,呈報法務部長批准死刑令,檢察總長只是奉法務部之命,執行死刑的人,死刑定讞案件交由檢察總長聲請釋憲,是否適宜?有待司改委員進一步討論。也有檢察官認為,總長已具有非常上訴權,有無必要再擴充釋憲權?基於權力制衡原則,目前檢察總長所處的最高檢察署,是對應最高法院,如果總長動輒以判決違憲為由,跳過最高法院,直接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是否合宜?都有待研究。(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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